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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灼伤眼3年后失明 能否获百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3:14  扬子晚报

  扬州市维扬区的臧老汉今年59岁,2005年经劳务公司介绍进入一家机械公司工作,一次上晚班时,不慎将一种有腐蚀作用的化学液体弄进了眼睛里。为了保住工作,老汉没有申请工伤鉴定。不幸的是,时隔3年后双目完全失明。这时候臧老汉再去申请工伤鉴定,却过了“有效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底,臧老汉把劳务公司和机械公司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100万元。历经5次开庭审理,6日,扬州市维扬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了臧老汉的诉讼请求。

  2005年夏季,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帮助下,臧老汉委托扬州市区一家劳务公司帮其找工作,没多久,公司就通知他9月1号去一家大型机械厂上班。9月28日他上晚班,需要用一种化学清洗剂洗箱子上的油污,臧老汉一不小心把化学液体弄进了眼睛。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公司医务室。医生用生理盐水清洗后嘱咐他尽快治疗。可惜到2008年8月,臧老汉双目完全失明。医师诊断是化学刺激所致。老臧说,就在完全失明前两个月,他依旧坚持在该厂工作,之所以没有申请工伤鉴定,就是怕惹恼了单位丢掉饭碗。

  在臧老汉双目失明的当月,机械厂不再向他发放工资,并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臧老汉一怒之下把劳务公司和机械厂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药费、医疗补助费、加班工资、最低保障工资、治疗期间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调查,臧某在2009年8月28日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6天后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因此,臧某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和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虽然给予同情,但不予支持。其它索赔要求,也缺乏足够的事实证据全部驳回。

  蒋华 刘伟炜 陈 咏

  工伤一年内

  千万要申请认定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臧老汉本来是能得到赔偿的,失误就在于他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眼睛伤害是工作中所致;其次,他也应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他没有申请,法律无情,只能驳回赔偿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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