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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将人按入水中 涉嫌杀人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3:2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许少宇

  本报讯 昨天,18岁的河南小伙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晋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25日下午5时许,晋江池店人蔡某在池店镇柴塔村河边发现,一光着膀子的男子正将一名妇女死命往水里按。蔡某立即跳入河中,将妇女拖拽出水面,拉到岸上。原来,被害妇女是同村的蔡某霞,50岁。蔡某霞说,她原本独自一人在河边洗衣服,突然来了一个年轻男子,先是在河边站了一会,随后脱光衣服跳入河中游泳。蔡某霞因忙着洗衣服,并未注意。谁料,男子突然来到背后,将她拖拽入水,强行按入水中。

  还没等蔡某霞报警,晋江池店警方却接到池店镇柴塔村联防队报警,他们在小河附近一超市内抓到一醉酒闹事的人。经查,此人名叫余某,18岁,河南人,正是将蔡某霞拖入河中的人。余某随后被送到泉州成功医院醒酒。经检测,余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32.61mg/100ml,属醉酒状态。

  余某交代说,当天中午,他到池店镇柴塔村找一个老乡借钱,顺便留在那里喝酒。直到当天下午3时许,共喝下半斤白酒、10瓶啤酒。随后,他独自一人步行回家。再后来的事情,他记得有跟人打架,还经过一条河,便脱掉衣服下河洗澡。在水中,他隐约看到岸边有个人,便上前将其拖拽入水,“我就想跟她玩玩!这个人被我拉到河里后,一直在挣扎。后来的事情我就真的不记得了。”余某说。

  检方认为,余某酒后采取暴力手段,将不会游泳的被害人强行拉入河中,并多次按入水中,其行为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应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行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认定。检方表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犯罪,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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