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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总寄希望于“重典治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7:09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游伟

  国家药监局官员又出事了。这是继两年多以前,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等高官涉案,并引出诸多药监官员犯案被判罚后,药监系统爆出的又一涉罪丑闻。据报道,此番由“强生贿赂案”牵出的原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是中央纪委调查强生等多家医药企业行贿案时接到举报的“案中案”的当事人。媒体消息称,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已经证实张敬礼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7月5日新华网)。

  平心而论,最近这些年来,在对待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高层官员犯罪的问题上,中央一直都采取了“从重”处罚的政策,司法机关也确实是在加大重罚的力度。当年法院认定郑筱萸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受贿总金额为649万余元,判他死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也因受贿390万元和贪污12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前不久,涉及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也主要因为受贿1211余万元的罪行,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细加分析,之所以对这一些高官科以如此之重的刑罚甚至不惜极刑相加,除了他们本身的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影响恶劣,以及像郑筱萸那样还因涉及其他罪行造成重大损害之外,司法部门显然想以如此重罚起到强有力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我想,人们通常总是按照自己认定的“常识”去理解和评判司法行为的,总还是以为只有使用“重典”才可“治乱”。当然,也更相信依靠“严刑”,才真正治得了官员腐败。

  然而,腐败官员的“常规”涌现,却不断打破我们的“常识”,甚至一直在挑战人们的认知底线。据学者调查,在被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中央提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近一个时期,“顶风作案”的现象十分突出,官员腐败甚至呈现出类似国家药监总局那样的“前腐后继”态势,我们通过司法审判从重判处职务犯罪的正向功能和效应并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出来。

  重刑对贪腐行为的遏制力远远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贪腐官员之所以敢于实施犯罪,主要不是因为我们的刑罚设置得过轻,而是他们在行为之前都有了这样一种预判,估计他们的行为是不可能被发现的,或者即使暴露,也很难定性(证据不足)。所以,在对付官员贪腐犯罪方面,必要的刑事政策应该是:减少其犯罪机会(控制权力行使),增加其犯罪成本(提高发现率)。必须严格制度、严密法网、严肃执法。

  因此,有关部门在继续对国家药监局涉案人员加大、加深查处力度的同时,似乎更应该关注这些官员得以“前腐后继”的岗位权力结构及其机制性因素。毕竟,只有标本兼治、对症下药,才能收到“药到病除”并且不再“复发”的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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