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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瞄准群众实际利益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7:2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马利民本报通讯员刘迪

  “感谢检察院帮我及时解决了目前生活和继续就医的燃眉之急。”刚刚签订和解协议的丁某感慨万千。

  在四川省自贡市“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主持和检察机关的协调下,一起长达7年的纠纷圆满化解。这是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利用检调对接机制解决的又一个成功案例。

  据了解,四川省建立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日益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出巨大作用。而检调对接机制,正是四川省检察系统在检察工作与大调解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主动融入大调解体系的重要举措。

  2003年11月11日,明某在承揽自贡市某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过程中,将正在上班的四川某制盐公司分公司职工丁某撞伤,造成丁某七级伤残。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及自贡市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终审判决明某赔偿各项费用105380.40元,自贡市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丁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经审查,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但丁某属特困家庭,明某又下落不明,依照终审法院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扣除四川某制盐公司分公司和自贡市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丁某仍有部分款项未得到履行。

  为了化解矛盾,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检察干警不厌其烦地做和解工作。最后,纠纷3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四川某制盐公司分公司和自贡市某运输公司分别给付丁某10000元。丁某当即决定,不再提出申诉及上访。两家单位也感谢检察机关为企业分忧解难。

  四川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把握矛盾焦点,借助检调对接平台,在法律框架内,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促使某些无法实现刑事诉求的申诉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真正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

  针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四川各级检察机关以检察调解监督为手段,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检调对接消弭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对内以民事申诉环节的执行、抗诉、息诉调解为先导,对外以各级党委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为依托,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外联动调解组织网络。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省有441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达成和解。

  本报成都7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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