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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纳入质量追责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7:27  法制日报

  本报西宁7月6日电记者韩萍记者今天从青海省交通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该省正式施行。《办法》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5家单位纳入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据青海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启动农村公路建设以来,截至2009年年底,青海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46836公里,全省420个乡镇中,通沥青或水泥路的乡镇362个,乡镇通畅率达到86.2%。

  2010年,青海省投资30亿元,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全省4172个建制村将全部实现通公路或通机动车目标。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强化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青海省交通厅制定了《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该《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各相关单位、部门工程质量责任期、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作出规定。并对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及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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