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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命名禁用外国文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07: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6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获悉,该局近日依据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海岛名称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根据该办法,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发布与使用、名称标志设置等有关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建立档案管理和地名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办法要求,海岛命名需使用规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名称文字简洁,一般不超过五个字。

  该办法还规定,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海岛消失的,应当注销海岛名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标准名称。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使用海岛名称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人工岛名称和海域地名比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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