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案例尚属汕尾首起,中院择日宣判
近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起诉陆丰市工商局“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不日将作出宣判。据当地司法部门介绍,此类案例在汕尾尚属首起。
投诉?钓鱼?
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诉称,2009年5月13日,陆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何钳(陆丰市河东镇竹坑村委会主任)采取钓鱼执法方式,在河东镇竹坑村农场内,查扣农资供应站男老板李俊行的小货车及车上货物。之后,陆丰市工商局又对农资供应站实施长达338天的调查。
据李俊行的妻子庄艺贞介绍,2009年5月9日,有一过路的邓姓司机以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卖给李俊行80包阿康肥;5月10日、11日,何钳向李俊行共购买110包阿康肥;5月12日,邓姓司机又卖给李俊行80包阿康肥,随后,何钳又向李俊行订货80包阿康肥;5月13日一大早,在何钳的农场卸货时,工商执法人员赶到。事后,何钳向李俊行索要45万元的巨额赔偿。
庭审中,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质疑陆丰市工商局:“何钳如何投诉?工商局哪个内设机构受理投诉?哪位工作人员接待投诉?投诉记录怎么样?”陆丰市工商局庭上回答“不清楚”。
原、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对陆丰市工商局提交的相关执法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其中有许多在客观上无法成立的做假证据。其一,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两名执法人员同时都出现在两个不同地点做现场笔录,而且执法人员还擅自篡改了李俊行做现场笔录的时间;其二,工商局的干部竟到投诉人农场为投诉人保管先予登记保存的化肥;其三,在执法人员先后对何钳农场的104包阿康肥实施先予登记保存、扣押的清单中,出现了批号及相应数量前后自相矛盾的情况等。庄艺贞认为,这么多假证据足以证明执法人员与何钳串通做假案。
6月初,陆丰市工商局认为农资供应站李俊行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涉案金额较大,认为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较妥。陆丰市公安局审查后复函工商部门,认为本案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金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未接受此案。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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