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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锤杀父亲追踪:一审被判缓刑 进厂勤工俭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0:16  海峡都市报

  少年锤杀父亲追踪:一审被判缓刑进厂勤工俭学

  在看守所时,小山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忏悔不已。

  未来路还很长,希望小山能走好

  本报持续关注的14岁少年小山锤杀父亲一案有了结果。日前,鲤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小山已接受判决,并进厂勤工俭学,为即将到来的中学生活作准备。

  母亲脖子被掐

  

  小山劝架未果锤击

  法院判决书小山锤杀父亲的事实作了认定。判决书说,小山系胡某之子,小山父母在常泰街道五星斗南街租房经营一家自行车修理店。胡某经常在家殴打妻子林某和小山。今年3月24日,胡某夫妇回江西老家,将小山独自一人留在泉州,同时留给他30元作为生活费。3月29日,胡某夫妻回到泉州,胡某让小山将30元的花费情况予以说明。因小山无法说清,胡某责打了他。由于害怕父亲的责打,小山遂离家到同学家居住。

  4月4日上午,小山回到家中。父亲在店里让他跪下,持铁丝抽打,后经林某劝止。中午,胡某酒后再次在店里殴打、体罚小山。下午2时许,小山的母亲再次上前劝阻,胡某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殴打林某,并将其压在店门口地上,用手掐住她的脖子。

  小山见状欲用手把父亲拉开未果,即持修车用的铁柄羊角锤数次猛击父亲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当场倒地,口中冒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

  小山出生于1995年12月28日,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小学六年级学生。

  犯故意伤害罪

  判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小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小山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胡某具有严重过错,且小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小山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6月25日,根据小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羊角锤予以没收。

  小山勤工俭学

  缓家庭经济压力

  昨日,小山的母亲林某告诉记者,6月26日,即法院作出判决的次日,小山和一名同学一起进入住处附近一家工厂打工,开始勤工俭学。

  林某介绍,小山最近情绪比较稳定,并对未来有着一定规划。小山,将在下学期升学进入初中,为筹齐上学费用,他主动提出去打工,以缓解母亲经济压力。

  林某说,她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毕竟小山可以继续读书和工作。而小山的弟弟,由于经济压力,暂时不送去幼儿园上暑假班。作为母亲,她当务之急是挣钱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目前,她在一家医院当厨工兼清洁工。

  法院定性

  小山做法是故意伤害 无防卫是否过当问题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小山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也提出,小山系未成年人,此次犯罪属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经查,《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但并不是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和有必要进行防卫对抗。一般而言,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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