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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境后滞留不归引发纠纷 传真成孤证 组团社获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1:39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 晶)山西一旅行社将游客介绍给北京一旅行社,结果游客出境后滞留不归。北京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以一纸传真作为山西旅行社向其出具的担保书,要求山西旅行社支付担保金40万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传真件系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故判令山西旅行社赔偿北京旅行社4万元。

  今年1月8日,北京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接待山西旅行社招来的两名客人参加赴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1月13日至23日)的旅游团,为防止客人滞留境外,山西旅行社通过传真方式向北京旅行社发出《担保书》一份。1月13日,山西旅行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京旅行社支付上述二人的旅游费用24200元。同日,二人随北京旅行社的旅游团出境。旅游团抵达澳大利亚后,二人擅自离团,直到旅游团离开澳大利亚,并未归团,至今仍滞留境外。北京旅行社认为山西旅行社所担保对象私自滞留境外,使其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山西旅行社应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依法判令山西旅行社向其支付担保金40万元人民币。山西旅行社对其通过传真提供担保书并无异议,但提出其所承诺的担保金额是每人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发过传真的事实,该事实被告也表示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承诺的“罚金”是“每人20万元”,但原告并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加以佐证,显然该传真件系孤证,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向原告发出的传真载明自愿向原告承担的违约金是每人2万元,考虑到被告自认该约定系其真实意愿且符合旅游业内惯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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