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他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亦担其责。7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交通事故案件。
去年4月29日,廖某骑摩托车回家,路遇杨某,杨某要求搭乘一起回家,廖某见是熟人便同意搭载。在搭乘过程中廖某的摩托车与刘某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及头部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杨某无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在杨某治疗期间,廖某给付了杨某1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费用一直达不成一致,为此杨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廖某一直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搭乘,自己是好心搭载,且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刘某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也给付了1000元,不应再承担责任。针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情理要求双方都适当作出让步。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廖某同意赔偿原告杨某6565.5元。李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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