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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罪”敲响权力失范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3:42  新闻晚报

  □邓子庆

  去年11月份,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敲诈政府罪获刑三年,被监禁了9个多月后马继文于6月18日21时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偷偷地”送回了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马继文被突然送回家的原因。(7月6日《羊城晚报》)

  批评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共十七大也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难推断,一个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农民居然以“进京上访”去“敲诈”当地政府,不过是在多次提醒、呼吁无效之后而无奈地采取了这种批评、监督的方式。如此“下策”依然只想敲醒有关方面:土地丢失多年,必须帮我维权了!

  我们不妨先假设存在着一个不为人知的“敲诈政府罪”,但从案情的诸多细节看出,农民马继文的举动并不足以构成“敲诈政府罪”。举一点,从敲诈罪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新闻可看出,马继文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回他的土地,他之所以收政府的钱,无外乎两点可能:一是当地为了平息事端,主动出钱;二是马继文无奈而为之,以收钱来弥补失地损失。不管从哪方面看,马继文“敲诈政府罪”都很难在主观方面站得住脚。

  更关键的是,在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里,找不到 “敲诈政府罪”。此罪名和 “诽谤政府罪”一样,都是无根而生、从天而降的,都是司法地方化、人为化的体现。基于此,不得不说,司法作为国家力量,在不少地方已经沦为极个别地方出于个人利益而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工具——尽管一些罪名十分荒谬,但总能给权力带来满意的预期效果。

  两千多年前,孔子曾感叹:居上不宽,吾何以观之哉?不言而喻,为政者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方能以政德服人。而事实上,直到21世纪的今日,一些地方政府在对待民众时,仍然缺乏必要的宽容与耐心,一旦民众触动其一丁点痛处,便难以忍受,甚至治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报复。

  当然,民众不希望政府对违法犯罪者网开一面,更期望权力的运行必然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我们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尤其该模范地遵循社会法治。但我们看到临县有关方面,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在先,随后还“模范地”破坏法治。如此无中生有地创造罪名,恰恰是对现代法治的背叛。它让服务型政府、文明执政、依法执政之形象,瞬间坍塌。这种政德与法治的双重缺失,造成对社会文明最沉重的打击,才是最令人心痛和心寒的。

  权力德行的自我完善,其中依赖于当权者对法治的高度信仰;没有信仰,一切法律都形同虚设。欲唤醒和坚定地让权力对法治的信仰,有必要加强权力机构内部的自我审视,如强化司法独立、严格问责机制等,把公权力关进 “笼子”里,让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不受权力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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