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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4:10  华龙网-重庆晨报

  学习国家赔偿法(三)

  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在审判组织上有两类,并具有明确的分工:行政赔偿部分,赔偿义务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案对象为可诉的行政行为。该部分的国家赔偿审判,由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承担。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部分,赔偿义务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受案对象是上述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错误的执行行为。该部分的国家赔偿审判,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承担。另外,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办理本机关的国家赔偿事宜,也属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但此种情形不是居中裁判,仅属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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