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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不得扣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4: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林甲松报道:昨天,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加班,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根据省有关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则根据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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