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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水务局原局长受贿35万 拿公款供家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7日15:03  南海网

  采取多次虚报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0余万元,倍受社会关注的屯昌县水务局原局长曾令史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该案由屯昌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屯昌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令史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曾令史受贿所得赃款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02200元予以退赔给屯昌县水务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令史五次通过下属单位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82200元,款项归个人支配和使用。曾令史在任屯昌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二次截留县农综办支付给县水务局管理费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被告人曾令史支配和使用。以上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02200元。2006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曾令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包工头贿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曾令史收受包工头贿款35万元,全部归个人使用。用于女儿上大学费用12万元,儿子上学花了7.2万元,父母生活、医疗费用了3万元,家庭生活费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次虚报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02200元;违反国家的规定,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令史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令史在办案机关对其贪污罪行进行侦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令史犯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曾令史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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