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成了“担保人”
孙权是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一位小学教师,素来与人为善、老实本分。
2008年初,孙权一度想过到县城买房,经原来的同事朱梅引见,与开发商杨泰相识并渐渐熟悉起来。
2008年9月12日,杨泰突然找到孙权,让他与朱梅为自己的一笔借款作“担保”。杨泰称,自己在山东某地搞房地产开发,因急需周转资金向表哥借了5万元。“我表哥张功是个律师,他要找两个‘保人’才肯借,其实也就是走个过场……”
想到自己将来买房还需要“杨老板”的“关照”,孙权勉强答应下来。
杨泰当即带着两人来到县城某律师所找到张功。表兄弟俩经讨价还价,最终敲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高达7分。杨泰当众写下一张借款5.35万元(包括1个月利息)的借据,并注明“如到期不还赔付违约金1万元”,然后让孙、朱二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
孙权这时隐约感到有点不对劲,始终不肯动笔签字。杨泰见强拗不过,便自行签下“孙权”二字并按上指印,然后将借据交到张功手中,拿走了5万元钱。
荒唐的“反担保”
光阴荏苒,就在孙权快将这事忘诸脑后时,2009年2月的一天,他忽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张功持原来的那张借据将孙权告上了法庭,要求孙权给付5.35万元借款及1万元违约金。张功在诉状中称,借款到期后杨泰没有如约归还,与另一保证人朱梅均“下落不明”,故要法院判决孙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庭时,出乎孙权意料的是,除原告张功以外,杨泰与朱梅也都来到了法庭。看到突然现身的杨泰,孙权气不打一处来,可杨泰的一番信誓旦旦又让孙权释怀:“这是我们表兄弟之间的债务纠纷,不会让你这个外人承担责任的。”接着,杨泰又劝说孙权与张功“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再由杨本人提供“反担保”,说如此一来,最终还是由杨泰来承担还款责任。
孙权本想告诉法官借据上的“签名”和“指印”并非自己所为,但被杨泰挡了回去。同时,张功也“大度”地表示,只要孙权同意和解,自己就放弃利息及违约金。
为了再“帮”杨泰“一把”,孙权当庭与张功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协议明确,张功放弃对孙权借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计1.35万元的诉讼请求;孙权于当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向张功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杨泰和朱梅则自愿为孙权还款提供担保。协议同时还写明,若被告不按期还款,则原告可按5万元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权本以为,有了这份调解书,还款的责任自然由提供“反担保”的杨泰和朱梅承担,自己算是撇清干系了。谁知杨泰再度失信,3个月的期限过后仍没还款,而张功则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对孙权强制执行,孙权的工资被查封并被扣划。
这时,孙权的孩子被查出患先天性心脏病,亟待手术,家里正是用钱的紧要关头!2009年12月3日,几近崩溃的孙权来到睢宁县检察院,哭求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
笔迹鉴定还真相
接访当日,睢宁县检察院就派员到法院调取卷宗。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孙权是否向张功出具过书面保证合同,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是法院调解的前提。
为彻底弄清这个疑点,检察院申请徐州市检察院对孙权的签名笔迹进行技术鉴定。12月14日,鉴定结论出来了:借据上“孙权”的签名确实不是其本人签写!另一担保人朱梅也证明,借据上“孙权”的签名、指印均系杨泰所为。
经全面审查后,检察官认为,法院就孙权与张功之间“还款协议”作出的调解书存在瑕疵。
首先,因孙权实际上没在借据上签字按指印,故孙权与张功之间并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法院调解书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杨泰以保证方式再为原保证人孙权提供“反担保”陷入循环保证的怪圈,违反了法律规定;再者,由于诉讼能力欠缺,加之杨泰提供的“反担保”的误导,法官也没有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孙权误认为该笔借款仍要由杨泰偿还,因而调解内容并非孙权的真实意思,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
今年1月13日,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吴为民还亲自与法院领导就本案进行沟通协商。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重审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孙权与张功于3月15日达成新协议,张功自愿放弃继续申请执行原调解书的权利,并返还孙权已被执行的1.6万元。至此,这起不当调解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得以纠正。
不久前,孙权专程到睢宁县检察院送锦旗,向检察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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