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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诊所的危机与启示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发源于美国,引进到中国刚过10年,迄今已发展至120多个法学院系。简而言之,法律诊所就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以缩短教室和法庭的距离。

  虽然形式上是一门课程,法律诊所却生来就与公益密不可分。20世纪中叶的美国,民权运动等风起云涌,法学院莘莘学子正是其中生力军。众多NGO(非政府组织)则从财力上推波助澜,比如福特基金就于1968年一次性出资1200万美元,支持各大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诊所课程迅速成为集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个人发展与社会责任于一身的最佳载体,风靡北美大陆。

  当然,法庭论战讲究真材实料,年轻气盛还远远不够。不过就法律诊所而言,优势依然十分明显:一是智力资源丰富。前台是一众学生,背后撑腰的却是一大批法学教授。尤其在顶尖法学院,几乎对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可以找到权威专家提供智力支援。二是人力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法学院动辄数百学生,一个诊所普遍十来人;若有需要,更多学生可以随时加盟,甚至一届更复一届持久作战,而且全部免费,没有任何人力成本。

  借助智力和成本优势,加之教授和学生的激情,美国法律诊所在公益方面成绩斐然。以哈佛法学院的30余个诊所为例,从家庭暴力到儿童权利,从性别歧视到卫生保健,从商事调解到租房纠纷,从刑事公诉到死刑辩护,从个案代理到政策游说,从本土反恐到国际人权,几乎无所不包。而在乔治城大学,其诊所仅在2003B2004学年间,就先后与美国内政部、交通部、国防部、移民局、环保局、美联航、达美航空等被告交手。从效果上看,数十年来,不管在联邦一级还是州县政府,各地诊所都曾促进诸多制度改革。其中最为轰动的案件,无疑是耶鲁诊所针对关塔那摩案件的诉讼,不仅将布什政府的虐囚丑闻一一曝光,还迫使联邦政府一再改变其反恐政策。

  不过,只要法律诊所介入司法诉讼,难免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贫弱者而言,既能享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能免于支付高昂的成本,自然求之若渴。可是对于诊所的对手而言,无端惹上这么一个强敌,除了自认倒霉外,难免心有怨恨。

  更大的争议在于,众多诊所早已不满足于培训学生,而把推动立法改革当作首要目标,因此纷纷介入最前卫的法律争议。比如罗格斯大学诊所,先是迫使州政府为堕胎者提供经济补助,然后又让政府为吸毒者提供卫生针具,使得不少反堕胎、反毒品的公民异常愤怒。杜兰大学诊所甚至通过环境诉讼,阻碍政府千方百计引进的石化项目,引发从民间到政府的普遍反感。至于耶鲁师生直接和总统及五角大楼对抗,要求保释或至少及时审判关塔那摩的恐怖嫌犯,则无疑使更多人产生切肤之痛。

  其实,处处争当“刺头”者,其日子往往不太好过。比如最近,马里兰大学诊所就因为惹上全美最大的家禽集团之一,遭致多方面的批评和打压。这是一起由诊所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既包括一个禽业巨头,也包括诸多中小养鸡场。前者是众多州议员的竞选“财神爷”,后者则是议员们一力巴结的票仓。然而马大是公立大学,每年都得讨好州议会,以便从州政府———实际是从纳税人处———获得巨额补贴。但是拿完纳税人的血汗钱,马大转身就将“纳税人”告上法庭,这种“吃里扒外”的行径,显然并非人人都能接受———尤其是对被告而言。结果便是,被告们虽然难以在法庭上胜诉,但却来个“釜底抽薪”,在议会推动一个新法案,限制公立大学法律诊所的行为。

  其实即使在私立大学,虽不存在“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问题,法律诊所也会因触动利益集团而遭致报复。比如杜兰大学诊所阻止化工厂投资计划后,当地政府大怒,出台一项新法令,严格限制诊所案件的范围。尽管涉嫌侵犯学术自由,支持者却振振有词:私立大学其实也享受政府免税政策,而且还从政府获得各种科研资助或奖励基金。公民和企业纳税并补助大学,目的是让他们提供知识或援助弱者,而非让他们越俎代庖充当立法者,尤其是在一些敏感领域。

  许多法律诊所教授坦言,因为法律诊所的公益诉讼,在全美范围内都引起一些利益集团的强力反扑。一项最近的调查表明,大约三分之一的诊所教授在处理诊所案件时,不得不顾虑校方或地方政府的反应。更有六分之一的教授曾基于这些顾虑,主动回避一些敏感案件。与此同时,由于诊所学生过于关注政策变革,反而忽视法庭技巧等能力训练,导致诸多律所认为学生舍本逐末,因此在选聘毕业生时,逐渐降低诊所经历的权重。

  对于中国的法律诊所而言,至少在现阶段,可能还无须担心因为过度关注公益而引发利益集团的反弹。实际上,中国诊所普遍以教学为主、办案为辅,部分诊所甚至根本没有办案环节,仍然保留“课堂十笔记”的传统模式。即使介入真实案件,也主要以小型、普通案件为主,很少介入影响较大的案件。总体说来,中国法律诊所在制度层面的影响力还明显不够;与美国诊所相比,更是有相当距离。

  即便如此,不少中国法律诊所人已有美国同行一样的顾虑,对实力强大的利益集团或敏感案件退避三舍。比如一些劳动法律诊所,一旦面对当事人较多的劳动纠纷,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主动回避。虽然从保护学生及诊所利益的角度出发,这种自我限制有其合理性,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削弱了诊所的公益性。一旦丧失公益性,放弃对制度变革的追求,诊所将成为纯粹的技巧课程,只有教学效果,没有社会效果———不过这本可能就是中国引进诊所模式的初衷。

  严格说来,不管是美国诊所的公益成就还是身份危机,在中国都缺乏可比性。对于中国诊所而言,美国诊所既非“他山之石”,也非“前车之鉴”。只不过,以美国诊所的历史与现状为镜子,中国法律人也许可以更好地思考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定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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