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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情怀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宣称:“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从此,各国纷纷运用法律、科技和经济等多种措施应对环境危机,世界范围内的环保运动正式拉开了序幕。由于环境法律的制度安排能够重组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能够牵引人类环境管理模式的法治化改良并倒逼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态化变革,因而环境法学成为环保运动当仁不让的排头兵。环境法学是生态环境危机催逼出来的新学科,各国环境法学者因此而无不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他们声嘶力竭地为环保运动摇旗呐喊,殚精竭虑地为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提供智识启迪。

  但是,如火如荼的环保运动仍然不能阻止我们时代的环境问题在整体上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而2005年联合国发表的全球有史以来有关生态环境问题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调查报告《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则再次揭示了这一趋势的严重性。环境问题实际上是以“危机”的面目出现在我们时代的,既是“人类环境”的危机,也是我们时代的主旋律——“发展”的危机。环境危机已然成为我们时代所不得不面临的空前严峻而又异常紧迫的问题,而要解决环境危机也必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各国环境法学者所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实际上,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与任何国家都休戚相关,任何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如果把人类生存的地球比作浩渺太空中的一只小小“飞船”,那么“豁出环境求发展”的唯发展主义无疑可以看作是揭下飞船的“舱盖”来制作装饰品的荒唐行为,其毁灭性后果无疑是大家一起遭受灭顶之灾。环境法学不仅需要感天动地的真诚、悲天悯人的情怀,还需要人类社会风雨同舟、不弃不离、和衷共济的世界主义情怀。而所有关于环境法律观念革命的宏大叙事和制度创新的行动展开无不需要各国环境法学人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在观念碰撞、理性对话和平等交流之中增进人类智慧、凝聚全球共识、积累制度经验。

  我国在创造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背后,也伴随着环境问题的隐痛,我国环境法学者莫不感慨系之。同国外一样,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如何处理好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这是环境法律制度合理化、精细化建构的逻辑起点。毋庸置疑,政治与经济上的强国主义是清末以降中国人始终无法摆脱的情结,因为“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形成于中华民族百多年来的血泪与荣辱之中,并受到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的强化,已经根深蒂固于国人心目之中。发展,是全体有良知的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与时俱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世界”理论,不仅科学地回答了中国的发展道路问题,也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建立全球国际政治伦理与国际秩序的指导原则。与唯发展主义的所谓“发展”截然不同的是,科学发展观所践行的“发展”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它是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发展,具有厚重的民生情怀;它不仅注重人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也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全面、协调、真正可持续的发展,是促和谐、谋和平的发展,具有世界大同的情怀。它克服了唯发展主义狭隘的环境利己主义、狂妄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等固有缺陷,使发展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由断裂走向弥合。

  缺乏正确理论导向的悲悯情怀,除了徒增人类自怨自艾的不良情绪之外,不仅对破解环境困局于事无补,还可能导致南辕北辙的历史悲剧。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发展危机和社会治理危机是唯发展主义之“危”,是科学发展之“机”。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世界”的理念恰正有助于增强环境法律观念革命的正当性和制度创新的有效性。

  地球是人类生存的共同家园,环境保护是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华民族向来不缺乏感天动地、悲天悯人的情怀,也向来不缺乏关注民生、世界大同的情怀。中国环境法学尤其应当在新的历史时期传承这些情怀,让其生生不息流传久远,并源源不断地转化为制度的力量和行动的智慧。“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中国的环境法学人不仅需要向人民说明中国,也需要向世界说明中国,尤其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以“海纳百川、兼容并包”的胸怀,用世界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的环境问题,以利于提升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观念普及和制度创新的整体水平,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环境法治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进而为和谐世界的建设提供新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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