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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犯罪记录”和“前科”

  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类基本的刑事法律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纳,具有无可争议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立法、司法实践意义。而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在《“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刑法学界对于“前科”和“犯罪记录”有着普遍的混淆性认识,导致相关研究存在严重的方向性偏差,研究视角的错位更是导致了研究结论的非科学性。科学界分“前科”与“犯罪记录”是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理论前提。“犯罪记录”是对犯罪事实及其刑事判决的纯粹客观记载,“前科”则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规范性评价,“犯罪记录”和“前科”之间是评价对象与评价结论的关系。真正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不是“前科”和“犯罪记录”,而是社会公众自发的非规范性评价,“标签效应”等均是此种非规范性评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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