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王女士问:我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发工资的日期有什么规定吗?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璞律师解答:依照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本报记者 唐琼 整理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