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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保障房 弄虚作假罚五千引争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7月起实施,人大代表指对违规者处罚太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06:1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起开始实施。这是继厦门人大2009年通过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后,全国第二部保障性住房法规。《条例》在保障房规划、建设、准入、受理等各环节都作了分章节规定,并对弄虚作假申请者罚款5000元,对此,有人大代表指责称处罚太轻,违规者造假成本太低。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如发生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两万元罚款等。

  对此,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和黄翔均表示处罚太轻了。在杨剑昌看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财产,应按现行的诈骗罪处理,引入法律处理保障房违规者,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在《条例》中,分别有章节专门论述“退出”和“监督管理”,但规定粗略,也不完善。《条例》中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列出了几种情形,但对执法主体这块并没有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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