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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问责 节能减排不力被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06: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李新雄)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2010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级政府,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问责。

  “办法”规定,自治区政府对未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仅完成2010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2010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有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规定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在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市政府、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市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免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市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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