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9日起,太原启动了“司法治超”专项整治,剑指政法机关执法队伍中存在的“超时限、超权限、超范围”违法办案现象。
“三超”的存在,不但使政法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威,难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太原市公安局采取多项措施自查自纠,并开通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鼓励市民举报投诉。7月6日,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警方就“司法治超”专项活动治理重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超时限案例】
案例A:某日,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用啤酒瓶将乙头部打伤后逃跑,现场目击者在报警同时拨打了120。民警赶到现场后,120急救人员已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乙出院后即到派出所报案,但事情迟迟未能处理。
民警释法:
本案中,民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此外,如果乙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办案单位应当立即立刑事案件侦查。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办案单位则应当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同时办案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另外,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案例B: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甲公司支付乙公司50万元货款后,提货时却发现乙公司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乙公司早在半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立即报警,但警方直到半年后才立案侦查。
民警释法:
本案中,办案民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
该案中,公安机关接受经济案件应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查最长时限为60日。
案例C:某晚,本地青年甲在街上闲逛,发现一女子单身一人背着包,于是持匕首将背包抢走,结果在逃窜时被路人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民警审查后将甲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办案单位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甲。
民警释法:
本案中,民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案中,甲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7日(除甲拒不交代真实姓名的情形)。
【超权限案例】
案例:A某家住甲地,却在乙地制作淫秽光碟并在乙地销售。甲地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在A回家探亲时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民警释法:
本案中,甲地公安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案应当由乙地,即A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甲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案移送乙地公安机关处理。
【超范围案例】
案例:某日,甲、乙、丙3人到A市某超市向老板丁某索要欠款,因丁某不在,3人便将超市大门锁住,并将几名员工锁在超市内。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将3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并将3人的手机、身份证、金项链、手表等物品扣押。
民警释法:
本案中,民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办案单位违法扣押了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手机、身份证、金项链、手表等物品。
提示
目前,太原警方已经开通了电话和网络(www.tyga.gov.cn)两种投诉举报方式。
太原市公安局:0351-6573726
迎泽分局:0351-4034089
杏花岭分局:0351-3238102
小店分局:0351-7176711
万柏林分局:0351-6062228
尖草坪分局:0351-6030110
晋源分局:0351-6592170
清徐县公安局:0351-5724842
古交市公安局:0351-5157471
阳曲县公安局:0351-5526799
娄烦县公安局:0351-5327110
【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晶 通讯员 薛华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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