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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施行“安全险” 死亡事故赔付额不低于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11: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扬州7月8日电(记者 崔佳明)记者从扬州市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

  扬州安监局局长助理张利介绍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办法》规定,扬州市五类企业应投保“安全险”,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施工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需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对于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共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单位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办法》指出,根据扬州安全生产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投保: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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