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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两箱茅台 不知价值四万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14: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司机宋治雷和装卸工李德秋,因涉嫌从库房内盗窃两箱15年茅台酒,而于今天上午在大兴法院出庭受审。虽然他们声称对所窃茅台酒的价值判断是一瓶100元,但4.8万元的价格鉴定,让他们面临重罚。

  宋治雷和李德秋都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都不到30岁。据检方指控,宋治雷、李德秋于2010年2月10日9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物流公司库房内,盗走15年茅台酒两箱,共计12盒,经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8万元,后两人被抓获。

  “茅台酒价值多少?”宋治雷的辩护人发问。宋治雷说:“100元。”辩护人如此发问,是想证明宋治雷并不知晓所盗茅台酒的真实价值。

  据李德秋在庭上供述,两人之所以偷茅台酒,是因为过几天就是春节,要回家了,所以想每人拿几瓶酒回家用。

  搬运工、装卸工利用工作便利,顺手牵羊盗窃客户财物的现象,每年都发生多起。其中,总有一些人因所窃财物价值较大,而被判以重刑。本报报道过的韩宝强案就是一例。韩宝强是某家具城的送货工,他给客户送家具时,顺手牵羊把客户放在写字台上的钻戒偷走。没想到那钻戒是卡地亚的,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最终韩宝强被宣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如今,宋治雷和李德秋也面临和韩宝强一样的境地。虽然他们的辩护人试图以他们不知道这些茅台酒的真实价值来为其开脱,但在北京法院已经作出的多起类似判决中,对此类辩护均不予以采纳。用审理韩宝强一案的法官的话来说,如果盗窃犯被抓了,都说自己以为偷的东西只值一点钱,难道法院都把盗窃犯放了?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好操作,比如如何证明盗窃犯确实不知所窃财物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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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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