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皇甫萍)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公众收集意见,并有望于年内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如果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也要负起召回责任。
所谓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以往,“洋食品”一般是境外被查出问题,国内获悉后有关部门主动封存处理,一般并不要求企业召回。
正在征求意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中如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