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7月8日讯(通讯员 邓晗 李宏权 史明华)7月8日,湖南省怀化沅陵县人民法院对受雇他人检瓦跌伤一案作出判决,房东李某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工人被判赔偿原告周某15000元。
2009年5月2日房东李某因自家屋顶漏水,请来周某查看后,均认为楼顶挡墙阻挡了雨水下流,拆除挡墙可根本解决。李某承诺付报酬2000元,要求多邀几人做,以便早日完工。周某邀约了3人并说明按工分配报酬(4人均无建筑资质和专业技术)。同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周某拆挡墙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天沟突然垮塌,周某摔下受伤。周某先后在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0天。经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多个;左侧桡骨骨折。经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周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22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7075元,鉴定费540元,共计51103.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系承揽关系,李某为定作人,周某为承揽人,原告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定作人)理应不赔,但被告将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来完成,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未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等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邓晗 李宏权 史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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