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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通过"羁押法"修订案:提升刑事被告权益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17: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8日电据“中央社”报道,台“行政院”8日通过“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幅松绑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维护,提升刑事被告权益保障。

  据报道,“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受羁押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现行“羁押法”将尚未进入行刑阶段的刑事被告准用“监狱行刑法”,无疑是将被羁押人当作准受刑人,已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台“法务部”表示,受羁押被告与受刑人身分不同,仍应享公民权、政治与经济权利、使用文化资源的权利、自由发展人格权、资讯权、隐私权、名誉权与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草案规定,为照顾安置在所子女,看守所应规划育婴空间,并提供必要的育婴设施及设备。看守所检查身体时,除有事实足认有夹藏违禁物品之虞者外,不得侵入性检查。检查身体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并应注意隐私。

  草案增订,被告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丧亡时,得准在戒护下返家探视,并于24小时内回所。看守所也得准被告志愿参加作业,但作业时间应斟酌作业种类、设备状况及其他情形订定,除有特殊情形,并经被告同意,否则每日以6到8小时为限。

  草案增订,被告得收听广播节目及收看电视,经看守所核准者,并得持有私人的收音机及电视机。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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