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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施妙手”挪用公款 自首退赔获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17:38  红网

  红网常德7月8日讯(通讯员 莫雅球)假借发放工资,找人立据贷款,私自挪作他用。7月7日,湖南常德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请公诉的倪明挪用公款一案,由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明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犯罪嫌疑人倪明原系该县黄石水库灌区管理所所长。2007年春节前,倪明以该水库管理灌区管理所发放职工工资为由向该县黄石镇信用合作社要求贷款30万元。因该所尚有贷款未还,故不能直接贷款。倪明于是与该信用社商议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由单位偿还,并安排该所办公室主任孙某找人立据贷款。2007年2月12日,孙某以贷款发工资为由安排该所退休职工蒯某、高某等7人到信用社以个人名义立据贷款30万元。孙某收到贷款后,在倪明的授意下,将其中9万元的借款凭证及现金交其单位财务入帐,其余21万元交给了倪明。之后,倪明将该贷款中的20万元私自借给了桃源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从事经营活动。至2007年12月30日止,黄石水库灌区管理所共偿还该贷款28万元,支付利息32051.28元。2008年7月6日,被告人倪明向纪检部门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2009年1月15日,倪明向水库管理处退赔了赃款及利息22.6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人倪明借给王某的20万元是否属于公款,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认为这20万元是蒯某等7人立据借来的个人贷款,不是单位公款,因此倪明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公诉人认为因蒯某等7人立据借来的贷款是为单位所借,并将贷款交给了单位管理使用,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单位公款,而倪明将单位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审理最终采纳公诉人意见,被告人倪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赃款,当庭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莫雅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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