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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领导问责办法出台 报复检举人将从重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8日22:20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 为增强公安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公安部党委近日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公安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公安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办法明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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