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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合法”的阴谋

  巴尔扎克在1836年发表的小说《禁治产》,直接以一个法律名词当做了书名。小说的男主角德·埃斯巴侯爵是个充满豪侠精神的贵族,与他高贵出身相媲美的是他高尚的美德,他的妻子,一位社交场上的红人,却为了侵吞侯爵的财产,不惜指控侯爵已经疯了,应该受到“禁治产”的处罚,家庭财产要由她来管理,两个儿子也要由她来管教。

  这个案件落到了和侯爵一样作风正直、同情弱势阶层的法官包比诺手里。他不相信侯爵是疯子,并通过拜访侯爵夫人,很快就搞清楚侯爵夫人不过是为了谋取财产,来偿付自己大摆排场欠下的一屁股债务。可是就在案子要了结的时候,侯爵夫人通过自己的社交路子,使得法院院长作出了撤换包比诺法官的裁定,理由是包比诺法官在拜访侯爵夫人时,曾经和侯爵夫人一起喝过茶,应该回避!

  巴尔扎克的小说就此戛然而止——结局已无需写出,读者自然可以预感到,侯爵的情操和美德、法官的公正与同情,都必定化为乌有。小说就此深刻揭露了社会的黑暗和人情的脆弱,有人认为,这是巴尔扎克《人间喜剧》系列中体现社会现实残酷性的最为惨烈的小说。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他自己有关财产的一切处置如果没有辅助人或监护人的签字认定,都归于无效。这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规定要为“精神病人”和“痴呆”设定“保佐人”,如果没有设定保佐人,就要由族亲或宗亲来保护管理他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另外“浪费人”(指浪费成性的人)也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这种为不能合理处置自己财产的人设置保佐人或监护人的制度,后来就叫做“禁治产”;而被人监护的成年人,后来就被统称为“禁治产人”。

  设置这项制度的社会背景,是古罗马发达的私有财产制度。由于财产已经被精细地划分为单个的个人所有,个人滥用私有财产,不仅会对他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对那些有希望继承他遗产的亲属造成损害,所以出于那些具有财产相关利益的人的利益,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尤其是古罗马实行严格的父家长制度,家庭财产完全由父亲一个人说了算,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说法,就连家庭成员的生命也在家长的控制之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而且还可以随时驱逐妻子。不过正因为如此,万一父亲发了疯、丧失了理智怎么办?妻子儿女得不到任何的财产,岂不要成为社会负担?大约因为这个缘故,古罗马人设计了这样的制度,以防万一。

  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古罗马当时的经济格局里,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会对他的交易伙伴构成巨大威胁,影响公共交易的安全。

  在欧洲后来的中世纪国家,沿袭了古罗马的这项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形成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增进交易的安全,禁治产制度在各国的民法典里都有规定。

  中国古代的法律里,却没有这样的制度。除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中国古代的家庭制度是一种“双首长制”。历代的法律,凡提到家长,都说明“父母同”。家长具有处置家庭财产的全权,行使家长权的通常是丈夫,可是一旦丈夫出现了不能履行家长职权的情况,包括了在西方应该被申请禁治产的情况,妻子自然就得以行使家长权来处置家庭财产。比如在唐朝的法律里明文规定,当儿子们要出卖、抵押家里的田产房屋时,必须要由家长亲自过问,当面与交易对方商量,妇女不便面对陌生人的时候,应该“隔帘相问”。

  另一个原因是,中国传统文化鼓励家长在自己神志清醒的时候预先将财产处置分配给儿子们,防止自己去世后儿子为遗产分配问题而伤了手足之情。最著名的故事是,西汉初年的陆贾,将自己为朝廷出使南越所得赏赐“千金”,平均分给自己的5个儿子,让他们买地经营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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