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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从宽标准慎捕慎诉未成年人

  近年来,我院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按照严格依法、体现职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区别对待、优先保护,慎捕慎诉、迅速简约等原则,制定并实施了三个从宽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标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团省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5个部门联合表彰为省“十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制定不捕标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按照罪行较轻、容易改造、保障诉讼的原则,我院细化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标准。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认罪悔罪,能够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具有监护和帮教条件的,不予批准逮捕。按照以上标准,我院近年来对6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制定微罪不诉标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微罪不起诉的标准:一是法院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系初犯、偶犯、从犯或胁从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罪,且无犯罪前科,不起诉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的。三是过失犯罪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和具有自首、紧急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四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如盗窃、抢夺数额在较大标准以下,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并已全部退赔赃款赃物的;抢劫作案2次以下,实施轻微暴力、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或抢劫少量钱财并已全部退赔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五是家庭具有监护能力,有较好的社会帮教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我院已作出微罪不起诉3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4人。

  制定量刑建议标准,可从轻处理的,建议法院从轻处理。我院制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向法院提出适用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建议标准。建议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如17岁的夏某伙同雷某盗走肖某价值3000余元的摩托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夏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且具备监护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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