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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单位“退保”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2:54  扬子晚报

  法院判令单位给付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续保

  本报讯 单位擅自到保险公司为离岗职工办理个人养老金保险“退保”,职工知晓后将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7月8日,泰州靖江市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和单位擅自退保的行为无效。

  小凡原是靖江市一家服装厂的女工,1994年12月,服装厂作为投保人为工龄满5年的职工投保了个人养老金保险,保险单由企业集中保管。2006年下半年公司生产不景气,小凡等19名职工离开了制衣公司。老板很是恼火,他认为公司作为养老金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退保,遂在2006年10月,制衣公司以职工无故离开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挂失并办理了退保手续,除去手续费外,共退得保费及利息2万余元。今年1月,小凡到保险公司查询时,才得知保单早已被制衣公司挂失退保。小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保险公司、制衣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解除养老金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得到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办理退保无过错。制衣公司则强调,养老金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保险法赋予投保人有解除的权利。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虽然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但投保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因此,被告制衣公司对离开公司的职工不满,在明知保险单未遗失的情况下,仍挂失退保的行为应属无效。经过法官进一步释法析理,两被告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所在,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制衣公司给付保险费及利息3855.34元,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凡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曹味东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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