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代女士和殷小姐新年第一天被车撞伤后,她们以“不吉利”为由起诉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她们的诉求。
代女士诉称,今年1月1日,她骑电动自行车载乘殷小姐行驶至顺义区机场辅路时,被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撞伤。经交通队认定,高先生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她们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高先生为她们支付了医疗费。
代女士及殷小姐认为,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预示着一年不顺利,她们要求高先生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她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元。开庭时,高先生对精神赔偿无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的损伤常常带来精神的痛苦,为抚慰受害人,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代女士和殷小姐的伤情均为软组织损伤,不符合法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而所谓“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会预示一年不顺”只是二人的迷信思想,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据此,驳回了她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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