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追究保证人责任时间
本报讯 (记者董哲 通讯员陈沛林)对方公司倒闭了,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时间也过去了,16万的货款只能打了水漂。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常平镇某公司因追讨货款,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诉至法院,却因错过了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时间,导致无法实现债权。
债务人因欠常平镇某公司16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并找来保证人为其担保,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了名,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在出具欠条后债务人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向该公司支付欠款,该公司也曾多次向债务人催款,但并未付诸法律手段。
直至今年1月底债务人公司倒闭了,该公司才将债务人以及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此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对该公司能否实现其债权至关重要。但保证人提出,在保证期间内该债权人公司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免除保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驳回乙公司对丙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阮健明律师认为,本案的担保责任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应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其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时间一过,该保证责任则永久消失。所以,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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