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卧铺摔下骨折,济铁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4:11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8日讯 (记者刘云 通讯员徐福俊 方云王淑芳)6岁的女孩亭亭(化名)随父母乘火车时,不慎从卧铺的上铺摔了下来,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亭亭的父母以铁路方未尽到责任为由将济南铁路局诉至法院。今天,小女孩亭亭收到了济南铁路局支付的赔偿款6万元。此案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市第一起“高额”未成年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7月27日,亭亭随父母外出,当他们乘坐的由青岛至北京的T26次列车即将到达终点站时,亭亭准备从车厢的上铺下来,不料列车晃动,身体失去重心,从卧铺上摔了下来。列车到达北京站后,亭亭被急送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为左臂粉碎性骨折,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事故发生后,亭亭的父母多次与青岛铁路部门协商,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未达成一致。2010年4月26日,亭亭的父母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以亭亭的名义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铁路局赔偿亭亭各项损失127339.64元。

  此案庭审时,被告铁路局认为原告父母让女儿独自睡在上铺是本案产生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仅承担医疗费用,并认为原告如依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鉴定则可能不构成伤残,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旅客在列车上受伤状告铁路局的案件屡见不鲜,在以往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常常是铁路部门不赔偿,或者仅仅赔偿几百元至数千元的损失。然而此案立案时正值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不久。“新解释”更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赔偿比例不得低于50%或者40%的规定,济南铁路局承担伤害事故5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