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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离婚前后均可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4:40  华龙网-重庆晨报

  如何申请》》

  按照市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试点法院在审理涉及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为申请人提供人身保护。据了解,经最高法院同意,重庆高院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

  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中,还可以在离婚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在提起申请的同时,申请人需准备基本的证据。裁定的内容,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还可禁止施暴者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方式骚扰,或者禁止跟踪、窥视等,也可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者其他活动场所。同时,法院还可中止施暴者对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到1年。为加强裁定的执行力,法院还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妇联、施暴者单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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