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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案八被告称受逼供 法官决定先查证据"出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6:3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记者

  “审判长,鉴于本案的8名被告人(上诉人)均称受到逼供、诱供,我们请求延期开庭,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7月7日上午,自治区高院在凭祥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检察员突然提出的这个要求,得到了法庭许可,法官同意暂时休庭。据了解,今年7月1日有关部门刚刚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员的请求正是基于这一新规定。

   大米老板齐获走私罪名

  这是一起大米走私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分别对8名被告人作出了判罚,其中最重的判刑15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最轻的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认定,这8人中的陈朝忠、黄春回、麻满华、唐美霞4人是走私大米的老板,在2007年8月被抓之前的几年里,他们多次逃避海关监管,从宁明县爱店镇那呼村、那河村等未设立海关的边境,将大米从越南走私入境,随后转运到宁明县城的金源米厂和花山花粮食加工厂转卖。4人中“起步”较早的陈朝忠共走私大米8400多吨,逃税1800余万元,其他人最少的也走私了900多吨大米。

  另外4人——赵田秀、刘家红、陈广源、望喜芝,分别是两家大米厂的负责人。法院认定,他们明知陈朝忠等人运送的大米是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却仍然直接收购。根据他们自己在收购过程中记录的账目,金源大米厂的赵、刘二人几年来直接收购走私大米共计1.5万多吨,逃税3500多万元;花山花大米厂的陈、望二人直接收购走私大米1.08万多吨,逃税1700多万元。

  供词中均作有罪供述

  一审判决书认定8名被告人走私大米,他们本人的供述被列为第一组证据。在第一人称的供述词中,8人均提到“越南大米”的字样,并且都称知道这些越南大米是偷运进来的。

  大米老板黄春回的供词中说,她得知陈朝忠等人偷运越南大米卖给米厂后,便找到金源大米厂的老板娘赵田秀,问其收不收越南大米,得到肯定答复后,她才开始联系货源。她还详细供述其如何雇车运货、如何与米厂结账等等一系列问题。其他3个米老板的供词也都讲述了走私大米的具体过程。

  金源大米厂老板娘赵田秀的供词说,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该厂收购的越南大米多了起来,有黄春回等六七个供货人。这些人将越南大米卖给她时是没有合法手续的,黄等人曾对她讲过,运米的司机也说过,有的甚至还被执法部门查扣、处罚过。赵还称,她经营大米生意多年,从品质上就可以看得出哪些是越南大米,其价格比国内的米“相对便宜”。而她的丈夫刘家红则说,他不仅知道黄春回等人卖给他们米厂的是越南大米,而且还看到那些人送过来的大米包装袋上,有一部分写有越南文字。

  然而,一审判决下达后,8名被告人均不服,纷纷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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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庭上集体翻供

  今年7月自治区高院二审此案时,将庭审现场设在了凭祥市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庭审从7月6日下午就开始了,审判长将上诉人(其中一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超出了时效,二审中不能被称为上诉人,只能叫“原审被告人”)逐个叫入法庭,一一询问了他们的上诉理由,随后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问话。令人惊讶的是,8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与之前的供词大相径庭。

  最先接受询问的金源大米厂老板娘赵田秀说,送米的老板和司机们从未告诉过她送来的是越南大米,她也毫不知情。他们收购大米只根据大米的品质和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至于是中国米还是越南米,根本无法辨认。

  “你在侦查阶段曾写有一份自述书(指有罪供述),怎么解释?”检察员问道。

  “那根本不是我写的,都是他们(指侦查人员)写好后叫我抄的。”赵田秀说,由于部分内容她抄得“不配合”,总是被打回重写,那份“自述书”她抄了3天才“过关”。

  赵田秀的丈夫刘家红说,他平时主要负责在外省采购粮食,并没有听说厂里收购越南大米,而且他根本不懂越南文字,更谈不上认出大米包装袋上写着越南文了。

  米老板们则一致表示,他们向米厂送米时从未说过是越南大米,那些米是他们合法收购的,并非走私得来。

  各上诉人均称,他们在侦查机关做的讯问笔录有多处内容不实。

  “不属实你为何要在笔录上签字?”

  面对这样的询问,有人称是被骗签的,受到了诱供——侦查员告诉他们只要签了字就“没你什么事了”,可以马上回家。

  有人称当时受到了逼供——不签字就不给吃饭或睡觉。黄春回称,在第一次讯问中,侦查人员不让她休息,逼她下跪,不让她吃饭,也不让她上厕所,而她当时刚刚剖腹产不久,又刚做了节育手术(结扎),肚子痛得无法忍受,只好按侦查人员的要求在笔录上签字。

  另一名上诉人说,他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说自己不知道收购的是越南大米,侦查人员对他说,“现在我告诉你是越南大米你就知道了。”结果从第二份笔录开始,他便“供述”自己知道收购的是越南大米。最后被移送起诉时,他的第一份笔录没有被放进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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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调查证据合法性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知情人介绍,此案在一审时各被告人就已全部翻供,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部门对他们进行了诱供和逼供,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

  7月7日上午,二审的庭审继续进行。每当上诉人声称受到逼供或诱供时,检察员都会仔细问明是哪一个侦查员做的笔录,在何种情况下做的,然后认真记录在本子上。

  法庭询问结束后,审判长示意双方针对各上诉人的说法进行质证。此时,检察员突然表态说,本案在一审时8名被告人就已称受到了逼供、诱供,但一审中没有审查,而且将被告人的供述当作重要的定案依据,现在二审中上诉人又提出了这个问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们认为有义务对本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是否合法进行调查,“我们请求延期开庭”。

  审判长与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快速商议后决定,准许检察员的请求,暂时休庭。

  据了解,有关部门在今年7月1日刚刚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一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检察员主动提出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这在刑事法庭上还是新现象。在刑事案件中,常有被告人声称受到了逼供、诱供,但最终往往因为拿不出证据而得不到法院采纳。新规定的实施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办案机关,这对于杜绝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规范侦查取证的程序,将会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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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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