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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涨至900元 从本月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8:2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 实习生 王晶苗)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将由750元涨到900元。

  7月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与月标准相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四个档次的增幅基本上是依次递增的,月标准1-4档分别增长了20%、23.5%、26.7%、27.8%,小时标准1-4档分别增长了23.3%、23.5%、26.7%、25.5%。“托底”是这次调整的一个显著特点,旨在通过较大幅度地提高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进而推动全体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该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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