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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请你来把紧“关口”

  本报讯(记者 岳冠文)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审批……《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省发改委网站(http://www.hnfgw.gov.cn),为政府投资来把紧“关口”。

  你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意见于7月15日前寄至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电子邮箱:hnfgwtzh@126.com;联系电话:0731-89990881,传真:0731-89990900。

  可研报告审批后要公示

  《条例》明确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

  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概算扣除政策性调整和物价因素后,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条例》规定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另外,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应当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后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擅提或降低建设标准可追责

  《条例》还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咨询评估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有了详细的规定:

  “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没有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可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另外,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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