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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东方经验”多结和谐之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09:49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张玉胜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强调,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要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也要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调解优先”是一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方。当前,我国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但这些矛盾多是经济活动、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决定了“调解优先”是可行的。而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这些不是非判决不可的纠纷类案件,着眼和着力于调解,则更有利于避免强制性判决所产生的“判而不服”等现象,更有利于在调解中让当事各方通过彼此沟通、袒露心迹、释放积怨,将矛盾的冲突性化解到最低限度。比如有些离婚案件,原本并无复杂的原则性纠葛,如果法官善于积极调解,就可能会少些反目成仇,甚或能给社会多留下一个和谐家庭。

  其次,“调解优先”是“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有情执法。司法中的调解,是在法律框架内辨明是非曲直和调停疏导的活动,属于依法办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样的方式方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促使当事各方心平气顺,你体我谅,所以多能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其三,“调解优先”也同样能秉持公平正义,维护好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有人认为,调解是一种无原则的“和稀泥”,难以像依据事实和律条的裁定、判决那样,钉是钉、铆是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一个有机整体。司法调解是在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前提下,尊重当事各方的意愿来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它用调解先行来把住第一道关口,以判决铸盾来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一般都能规避偏袒或牺牲某一方利益的现象发生。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多做一些调解工作,就可让“东方经验”多结出一些和谐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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