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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女艳照案”引热议 侵权责任法被指存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10:50  国际在线

  “海运女艳照门案”不是一起简单的互联网热门不雅照事件,而是事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并且事关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案件。

  以前在民事救济层面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的一些规定,这些可能是从行政层面上和刑法层面上规定的,在民事立法上怎样去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在禁绝网络艳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事件频出,社会舆论曾一度将矛头指向某些为赚取点击率而忽视社会道德的网站,关于网络追责立法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望终结这一网络乱局。这部法律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仿佛是与这部法律实施相呼应,几乎就在同时,曾经沸沸扬扬的申城艳照门——“海运女”事件也有了一个说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网络侵权”明知规则,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海运女艳照门案”的尘埃落定,似乎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作了一个有力的注脚。但是,有专家分析,在众多网络艳照事件中,获得司法救济的仅殷小姐一例。侵权责任法能否杜绝艳照事件等网络暴力行为,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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