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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未来农业案一审宣判 吴振海等14人获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13:38  国际在线

  

河南未来农业案一审宣判吴振海等14人获刑(图)

  吴振海等14名被告人获刑。

  

河南未来农业案一审宣判吴振海等14人获刑(图)

  宣判现场

  据商丘法院网消息,7月8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河南省未来农业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振海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同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被告人吴振海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了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变更了注册资金,增加方道胜、修畅、丁秀勤为公司股东。为进一步显示公司“实力”,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需要,吴振海等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了商丘市未来农业果蔬观光园有限公司,后又虚假变更注册资金,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初,吴振海、方道胜、修畅等召开公司董事会,研究推出联合种植火龙果集资方式,在没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火龙果种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为吸收更多的资金,吴振海等人明知未来农业公司严重亏损,无力偿付群众投资利润,只能以后期集资款返还到期集资款本息的情况下,采取夸大宣传火龙果种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虚构公司获取了大量土地且升值空间较大、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并鼓吹公司即将上市、购买其他产品冒充公司生产产品、动用集资款建设观光园酒店、洗浴中心招揽人气等手段,制造未来农业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经营效益良好的假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相继推出“观光园入股”、“销售状元”等十余种集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并在山东、江西、安徽、河南等地设立40余个分公司、办事处、服务中心等下设机构,向机构负责人提取10%左右的高额服务费、管理费,以骗取群众集资款。

  吴振海、方道胜、修畅、丁秀勤作为公司核心领导,对整个集资活动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赵反修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实施集资,对公司员工培训、虚假宣传及集资模式的推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徐瑞宝、李东峰、丁松、吴亚兰、栾绪建作为未来农业公司下设机构负责人,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积极吸纳群众集资款,并参与了公司部分集资模式的研究和推行。徐瑞宝自2005年9月担任未来农业公司滕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滕州分公司共非法集资42994910元,截至案发尚欠13358633元集资款未返还;李东峰自2005年9月任未来农业公司永城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公司经理,2007年10月4日开始担任外围市场总监,参与外围市场非法集资具体事宜的协调,在其担任永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永城分公司共非法集资50431088元,截至案发尚欠12811692元集资款未返还;丁松自2005年8月份进入未来农业公司,任江西办事处主任,期间江西办事处共非法集资75228919元,截至案发尚欠13964723元集资款未返还;吴亚兰自2006年初任未来农业公司山东滨洲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期间滨洲分公司共非法集资86180973元,截至案发尚欠37584504元集资款未返还;栾绪建自2005年8月6日任山东省兖州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期间兖州分公司共非法集资47186596元,截至案发尚欠13059843元集资款未返还;万伟自2006年以来多次向集资群众讲课,进行虚假宣传,鼓动群众参与集资,期间向公司提出了“委托理财”、“债转股”、“联合投资协议”的建议;蒋友朋、王优礼、李丽先后任公司现金会计,三人均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巨额集资款,以后集资款还前集资款,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大搞虚假宣传等情况下,继续负责集资合同的签订、集资户缴返款工作,负责开具各种票据和单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振海等人还利用私分公司资金、集资获利、提取服务费、“上空单”等多种形式占有群众集资款。

  经核查,未来农业公司先后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地共非法集资784609376元,用于生产经营的仅有8000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欠6645名群众的集资款计33378053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了涉案的银行存款、现金、房产、车辆及其他物品。吴亚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丁松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方道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振海、方道胜、修畅、丁秀勤、赵反修、徐瑞宝、李东峰、丁松、吴亚兰、栾绪建、万伟、蒋友朋、王优礼、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十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振海、方道胜、修畅、丁秀勤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赵反修亦起到重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徐瑞宝、李东峰、丁松、吴亚兰、栾绪建、万伟、蒋友朋、王优礼、李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吴亚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丁松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李东峰、蒋友朋、王优礼、李丽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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