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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完成学业不认《培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15:54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因对原单位收取离职违约金不满,侯小坤(化名)将资助他完成学业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离职违约金13776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驳回侯小坤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侯小坤考入东南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家里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侯小坤参加了某科技公司与东南大学的一个联合培养项目。2006年8月,侯小坤与科技公司签订《培养协议》,科技公司为侯小坤支付学费、住宿费、学科资助费及助学金等共计56700元。2007年4月,侯小坤毕业后到科技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1月,想去别处发展的侯小坤提出辞职,因未满约定的5年服务期,公司要求他按剩余服务期比例支付违约金26750元,侯小坤如数给付后离职。

  今年2月,侯小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26750元未获支持,遂以自己并未就违约金数额与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13776元。

  法院认为,《培养协议》对服务期和提前离职违约金作了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为达到离职目的,自愿支付违约金后又起诉要求返还,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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