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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抗诉:一审定性有误量刑畸轻 窑街煤电集团供应公司原经理剡文英受贿案昨日再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9日19:16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见习记者李冰洁)纪委查办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案时,该集团供应公司原经理剡文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贿举”,还揭发了其他“买官”的同僚,据此,皋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剡文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检方以定性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7月8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抗诉案件,检察员当庭指出,剡文英应以受贿罪论,至少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而剡文英受审时,诚恳认罪只字未作辩解,而其辩护律师则与检察员针对剡文英的主体身份展开多轮激辩,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该案未当庭宣判,剡文英则继续取保候审。

  剡文英曾是窑街矿务局一矿副矿长。2003年底,该局经由破产重组,改制成立了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次年,包括剡文英在内的该局4000余名职工以带资入股的形式由窑煤集团接收安置工作。从2005年6月至2007年3月,剡文英在该集团的任职经历完成了两级跳,最后调任集团供应公司经理一职。直到2009年,省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专案组对李人志贪腐案展开调查时,剡文英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先后3次收受他人7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了该集团动力公司工会主席李岩海、副经理高玉义为了得到提拔,分别向李人志行贿的问题。其间,剡文英还主动退还了上述贿赂款。2009年8月,剡文英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当年12月,经皋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剡文英有自首、立功的行为,以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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