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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篡改来电显示进行诈骗移动公司为何应赔偿

  王女士的手机在某移动公司入了网,交了来电显示业务费。一天,她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信息:“我公司出售二手车,有意者联系158……”当时她正想买一辆二手车,于是就打电话咨询。双方商量好车款为6000元。对方提出为安全考虑,要王女士一人接车,另一人去银行汇款。王女士便让弟弟去看车,自己去打款。

  不一会儿,王女士便接到电话,显示的是弟弟的号码,但却是陌生人的声音。说弟弟已经将车看好,要她将车款如数打去。王女士有些怀疑,问其弟弟为何不亲自打电话,对方说他正在试车,不便接听电话。王女士又拨打弟弟的手机号码,想进行验证。但弟弟的手机一直占线,联系不上。王女士联想确实是自己委托弟弟看车,刚打来的电话也显示是弟弟手机号,觉得环环相扣,就打消疑虑,将车款按要求如数打入对方的账户。

  款打出不久,弟弟的手机也通了。弟弟竟然说他始终没见到人和车,而一直在用手机和另一个自称车主的人沟通接车地点。而且,他既没有给姐姐打过电话,也没有把手机交给别人使用。王女士姐弟两人当即把通话详单打出来,王女士的通话详单里有弟弟号码的来电记录,而弟弟的通话详单上却清楚地显示,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给姐姐打过电话。王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方知来电显示是诈骗行为。但因为骗子手段狡猾,案件无法侦破,王女士的车款也无法追回。

  王女士找到移动公司,指出自己在移动公司交费订了来电显示服务,移动公司应该保证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防止他人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来电显示进行诈骗。正因为陌生人的通话显示了弟弟的电话号码,王女士才将车款打出,故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移动公司赔偿损失。移动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的损失是诈骗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自己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1800元。

  本案王女士的车款损失,的确是因为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并非移动公司直接造成。但根据王女士与移动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移动公司收取来电显示费,就应该保证来电显示是正确无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此,移动公司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失发生。虽然电信服务是个虚拟场所,运营商也同样应该保证消费者安全,而来电显示的被盗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防止他人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来电显示进行诈骗,不只是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也是电信运营商的责任。

  目前,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来电显示用于诈骗愈演愈烈。对此,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电信运营商也应该积极提高技术设备,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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