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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超时审案需经院长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02:2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超过审理期限前,庭长将对承办法官发出督办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届满前30日,法官将收到解除提示;官司调解后的实际执行,成为法官追求的目标……

  朝阳法院昨日称,该院出台的“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将审判结果量化为19项考核指标,实现管理结果与考核激励的一体化。

  看点一

  临近审限发督办令

  朝阳法院规定,只有存在案情复杂、疑难等6项事由,无法在简易程序时限内审结的案件,才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承办法官必须在审限届满20天前就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进行审批。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在时限内审结,需要延长的,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才能继续延期。如果案件临近审限,但承办法官仍未将案件审结,庭长将向承办法官发督办令,责令其迅速按期结案。

  据了解,审限管理不规范、个别法官办案拖拉是给当事人带来困扰的一大因素。新制度落实后,案件审理时限将进一步严格规范,使审判效率有所提高。

  看点二

  法官选举评查法官

  朝阳法院规定,法院评查机构不仅要在事后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评查,还将调取庭审和窗口录像对庭审过程、立案接待过程进行评查、集中点评和督促整改。

  另据了解,承担评查责任的不仅有专门的评查机构,还有法官质量自律评查委员会。这个法官自律组织中的10名兼职评查法官,均是由全院300多名法官投票选举出来的。为确保评查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评查过程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形成评查意见。

  朝阳法院表示,对庭审全程的监督和评查,将使法官对立案及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更加上心,法官通过严格的程序严谨、认真地研讨评查案件质量的工作氛围,也将使百姓更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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