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靠上级检察院能否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02:22  新京报

  ■ 观察家

  新制度只是现实情况下的权宜性安排,并没有使司法机关置于超然中立的地位。

  近日,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直面“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称法院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有的地方检察院明知法院的判刑过轻,也不敢抗诉,甚至不想抗诉。为此,近期最高检正在酝酿出台新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由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

  最高检的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这个数字后面,是一件件让公正蒙羞的判决:2007年,常德市鼎城区两名警察因逼供致人耳聋被判缓刑;2009年,漯河市郾城区钮东升等四名警察将一名传销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四人均获得缓刑……

  官员的职务犯罪轻刑化,有着立法、司法、社会等诸多原因。从立法层面看,这源于我国法定刑幅度过大,减刑标准不规范,使得判决有了“运作空间”。比如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但在实践中,很多贪官只要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就可减刑一档或两档,甚至适用缓刑、免刑。

  针对这一情况,去年3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等做了严格规范,减小了判决的“运作空间”。当时甚至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正面交锋”。

  然而,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看来问题不仅在于“死”的法律法规上,更在于“活”的司法行动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此次,最高检应是希望在既有制度下,引进上级检察院这股“活水”,打破目前的制度僵局。

  而且,这种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

  首先,从理论层面看,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领导”关系,而上级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指导”。这也就是说,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介入下级的工作,对一审判决同时进行审查,而不是坐等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更能借上级权威有效突破案件,排除地方利益的干扰,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上级检察院介入下级办案,于法有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3条规定:在抗诉期限内,上一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应抗诉而未抗诉,可以指令下级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过了抗诉期之后,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这种事后监督,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成了“迟到的正义”。所以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审查制度,是将监督行为前置,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且并不影响法律制衡机制。

  不过,我们还应该注意,这个新制度只是现实情况下的权宜性安排,并没有使司法机关置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基层检察院会受制于地方利益,不敢对官员的职务犯罪动真格,那么上一级检察院又何尝不受制于地方利益?所以,这样的“权宜之计”会有效果,但能起多大效果,还有待观察。

  □黑格二(法律工作者)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