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律师背着律所私自代理官司,并收取业务费3000元,结果被委托人起诉不尽责。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律师私自收费违反规定,应将3000元退还委托人。
据委托人李先生诉称,2008年7月,他因被许某故意伤害,便到段律师所在的律所咨询。之后,他依照段律师的要求,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委托段律师为代理人,在法院起诉许某。李先生说,在诉讼过程中,段律师收取业务费3000元后不开发票;不尽代理义务,不去派出所取证;还错误指导他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导致他败诉。他要求段律师返还业务费3000元,并赔偿损失3100元。
开庭时,段律师答辩称,他已尽到了代理的义务,李先生败诉是基于证据原因。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段律师所在的律所表示,段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一事,该所事先不知情,段律师所收费用未交至该所,且该所无业务费这一收费规定。对此,段律师没有反驳。
法院认为,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段律师私自向李先生收取业务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返还。但李先生主张段律师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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