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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录像推翻交管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02: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一岁9个月的男孩小宇(化名)在北医三院停车场跑动时被车碾轧,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睹惨案发生的小宇父母认为司机应承担责任,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海淀法院的判决推翻了交管部门之前的认定,判此事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4日中午,付先生开着公司车在北医三院急诊楼南侧通道缓速行驶,撞上了从儿科门诊楼门口跑出的小宇,车右后轮从小宇头部碾过。小宇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此次事故经海淀交通支队调查认为事故发生在北医三院停车场,付先生与小宇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事发后,小宇的父母对事故的定性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付先生在医院内驾车没有避让行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付先生和所在单位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74万余元。

  法庭上,付先生认为他是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个人赔偿。该公司则同意赔偿小宇父母超出交强险10%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认为付先生没有过错,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海淀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在北医三院院内,事发路段为行人与机动车的混行通道,在这种特殊区域,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应该远大于在一般道路上行车时。另外,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小宇从儿科门诊楼跑出后,在跑动中先接触到付先生的车辆右前门,但付先生并未及时察觉并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小宇倒地后又被车辆右后轮碾轧了头部,直到听见有人喊叫,付先生才停车。事发后,付先生既未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也未履行报警义务,而是由他人报警后由小宇家属自行支付抢救费用,所以他的行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宇母亲没有充分尽到对小宇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据悉,田女士因为亲眼目睹幼子被车辆碾轧致死,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目前仍不能正常工作,小宇父母因交通事故丧子,致使身心遭受重大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小宇父母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和付先生所在公司分别赔偿小宇父母11万余元和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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