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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严惩交通违法行为 首创违法累进加罚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0日11:16  法制日报

  法制网深圳7月9日电 记者游春亮 实习生陈晓君 为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广东省深圳市将于8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依据该条例,深圳市在全国首创交通违法累进加罚制度。

  据悉,条例是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今年年初通过的,内容共有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执法程序、执法管理和监督、附则共6章71条。

  条例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的管理经验,在特区立法权限内大胆创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其中,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规定,对于违法闯红灯的行为,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1000元奉;五次以上的,除奉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对于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6000元奉,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10000元奉。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大幅提高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处50000元奉;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10000元奉,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此外,条例在全国首创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制度。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1天,最长不超过暂扣证件期限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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